贵州163人事考试信息网

您当前的位置:

贵州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163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编辑者:贵州人事考试信息时间:2019-06-23 10:21阅读:

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我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就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岗位设置原则

1、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以省编办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为基础,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  

2、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等条件。岗位名称应简明规范,岗位等级应与单位的规格相适应,不得超过机构规格设置岗位等级。

二、适用范围

3、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卫生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4、卫生事业单位在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5、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6、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岗位类别设置

7、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8、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9、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档案、工程等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10、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1、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确定各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种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2、全国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岗位,共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

13、管理岗位各个等级的设置严格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管理人员编制数的要求进行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一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级岗位。

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15、专业技术岗位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为基础,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黔人通〔2002〕38号)进行设置,厅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关于卫生系统事业单位结构比例的通知》(黔人函〔2004〕315号)进行设置,全省控制在1:3:6。

16、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黔人通〔2007〕274号)及黔人发〔2007〕9号等文件精神进行设置,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为2:4:4;八、九、十级岗位之间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7、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对应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8、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按工作性质、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结合技术工种特点,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科学设置岗位。

19、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一、二、三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数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20、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职能, 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规设置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后,按照管理权限核销。

21、卫生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市(地、州)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五、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2、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3、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4、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5、各卫生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6、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具备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并符合《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人通〔2002〕50号)的规定,三年一度聘期任职资格审核合格的。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执行。

(4)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②在管理期内的省管专家;

③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④博士点负责人;

⑤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⑥任现职以来,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中华医学奖二等奖第2名或三等奖第1名;

⑦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课题的;

⑧任现职以来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或在妇幼保健领域成绩突出并得到省内同行公认且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者:    

a.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著10篇以上,且被他人引用次数累计超过50次或有一篇以上被SCI、EI收录;

b.在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一部(独著),字数不少于20万字;

c.在中华医学会相关学科分会、中华预防医学会等国家一级学会相关学科分会担任常委或在贵州省医学会相关学科分会、贵州省预防医学会相关学科分会等省一级学会相关学科分会担任主任委员。

d.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其它奖项获得者。

(5)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按现行国家和省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条件执行。

(6)竞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对少数业绩特别突出,同时具备以下①一③中的2项条件者,首次竞聘可在七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任现职以来,获得地级科技进步、贵州医学奖一等奖第1、2名或二等奖第1名;

②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造诣较高且具备下列条件两条以上的:

a.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   

b.在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参与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一部,字数不少于10万字;

c.在中华医学会相关学科分会、中华预防医学会有关学科分会等国家一级学会相关学科分会担任委员或在贵州省医学会相关学科分会担任常委以上。

③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课题的;   

(7)竞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应在七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任现职以来,获得地级科技进步、贵州医学奖三等奖第1、2名;

②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参与完成省级科研项目、课题的;

③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8)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按现行国家和省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条件执行。

(9)直接聘用条件

①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长江学者和贵州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由四级岗位直接聘入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②符合《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二级岗位竞聘条件①至⑤项之一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由四级岗位直接聘入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③获得正高任职资格,因缺岗未被聘任正高专业技术岗位的,直接聘入五级专业技术岗位;

④副高职称,符合第26款第四条①至⑥项之一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由七级岗位直接聘入五级专业技术岗位;符合第26款第六条①至③项之一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由七级岗位直接聘入六级专业技术岗位。

在七级岗位任职十五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在当地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同行公认,直接聘入五级专业技术岗位。

对不设正高级职务的专业系列,在七级岗位上任职十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可以直接聘入六级岗位。

27、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并达到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2)具备相应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要求的条件。

(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并符合《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人通〔2002〕50号)的规定,三年一度聘期任职资格审核合格的。

(4)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首次竞聘可在十级岗位任职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任现职以来,获得省科技进步及中华医学奖三等奖;或地级科技进步奖、贵州医学奖一等奖;或地级科技进步奖、贵州医学奖二等奖排名前五名者;

②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科研项目、课题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地、厅级科研项目、课题及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完成县级科研项目、课题及技术推广项目;

③获贵州省卫生厅青年人才基金资助;

④任现职以来,在所在单位专业建设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规范医疗操作,积极引进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在本地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⑤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市(州、地)级党委或政府表彰的(含同等奖项);

(5)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任现职以来,地级科技进步奖、贵州医学奖三等奖排名前三名者;

②任现职以来,参与地、厅级科研项目、课题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县级科研项目、课题及技术推广项目;

③任现职以来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为提高所在单位卫生服务水平作出积极贡献者;

④任现职以来,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的(含同等奖项);

(6)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国家和省级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7)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应具备较强的业务技能,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8)专业技术十二、十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通过国家有关专业资格准入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9)直接聘用条件

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由专业技术十级或九级岗位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a、市(州、地)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b、市(州、地)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c、市(州、地)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

d、获得副高任职资格,因缺岗未被聘任副高专业技术岗位的;

②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③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12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由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直接聘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a、县(区、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b、县(区、市)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c、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

d、符合第27款第四条①至③项之一者;

⑤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直接聘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⑥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8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直接聘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⑦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因缺岗未被聘任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8、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9、三、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0、学徒(培训生)学生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1、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2、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办法;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办法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6)开展岗位聘用;

(7)岗位设置实施工作总结和验收。

33、省卫生厅直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省卫生厅同意后,报省人社厅核准。具体要求按《贵州省省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8〕234号)办理。

34、市(州、地)卫生局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市(州、地)卫生局审核后,报本市(州、地)人社局核准。

35、县(市、区)卫生局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县(市、区)人社局汇总后,报本市(州、地)人社局核准。

36、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3款、34款、35款的权限申请变更:

(1)卫生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36、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37、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并签订聘用合同。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依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可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

38、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

39、根据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才,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0、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41、卫生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各级人社部门已核准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现有人员的结构已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比例结构。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逐步调整结构比例。

八、组织实施

42、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43、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力争尽早完成该项工作。

44、卫生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要在编制范围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设置本单位各类等级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按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竞聘上岗,自主择优聘用人员。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5、本指导意见由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更多咨询 0851-86861255

    贵州163人事考试信息网


    移动端/互动交流

    扫码关注:金粉笔公考

    扫码加入QQ:金粉笔公考

    在线咨询
    联系电话
    郑老师

    郑老师微信
    贵州金粉笔教育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18185187910

    王老师

    王老师微信
    贵州金粉笔教育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13368515037

    董老师

    董老师微信
    贵州金粉笔教育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13378508157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