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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之地域管辖

文章来源:163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编辑者:金粉笔教育时间:2020-03-09 15:0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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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地域管辖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或者可以选择管辖。

1.选择管辖

(1)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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