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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套路贷

文章来源:163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编辑者:金粉笔教育时间:2020-03-02 10: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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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路贷的定义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个别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
 
  套路贷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
 
  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社会影响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卖车、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诱导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借贷行为,造成了个人和家庭财产损失,影响了个人学习和生活,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例题:“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下列关于“套路贷”的说法正确的是:
 
  A.“套路贷”犯罪案件可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侦查
 
  B.因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为36%,故超过36%的可认定为“套路贷”
 
  C.因“套路贷”属于非法行为,追债时一般不会采用仲裁、诉讼方式
 
  D.我国刑法设置有专门针对“套路贷”的罪名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1.“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B项错误,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因此,“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并非以借款的年利率作为区分标准。
 
  C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D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9.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我国刑法尚未设置专门针对“套路贷”的罪名,对于“套路贷”,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量刑。
 
  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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