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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常识积累:书证、物证

文章来源:163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编辑者:贵州163人事考试信时间:2021-09-27 11: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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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常识积累:书证、物证
 
  一、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日记,其中记载了犯罪的全过程以及犯罪后的感想。此时是以日记中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该日记本为书证。需要注意的是:
 
  1.虽然书证是以物质为载体的,但书证不属于特殊的物证,只能称之为实物类证据。
 
  2.并非只要是白纸黑字反映思想且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就一定是书证。例如,证人将自己所见的案发经过写成书面文件。虽然也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作为证据,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证人证言。
 
  二、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其特点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发现的一本沾满被害人血迹的日记本。此时是以日记本本身的物质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该日记本为物证。
 
  值得注意的是,物证和书证并非两种相互排斥的证据种类,例如在一起走私淫秽物品的案件中,侦查机关查获的大量淫秽书籍,该批淫秽书籍本身属于走私物品,可作为物证;同时书籍内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可以证明该物品为淫秽物品,可作为书证。故在这样的案件中“书籍”既是书证,也是物证。
 
  物证和书证的区分不能简单靠记忆种类去判断。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结合题干,找出待证事实,看此时是以物品本身的物质属性、所处位置、外部特征还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反映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被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一本日记”属于书证还是物证也就有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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